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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机关干警和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机关食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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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机关干警和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一、为推进机关食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强化食堂服务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机关食堂服务对象是市法院机关干警和职工,为干警和职工提供早餐、午餐。

二、工作日晚餐、节假日、双休日需要加班的干警和职工,由各部门统计人数,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报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后,并于就餐的前一天交给办公室主任签字。食堂根据上报人数加工食品,未经报批者不提供就餐。加班人员在食堂就餐。

三、就餐人员要遵守食堂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排队按顺序取餐。

四、就餐人员要保持餐厅卫生,不得乱扔用餐剩余食品,自觉分类回收餐具,不准在餐厅内吸烟,不允许就餐人员携带食堂食品出机关食堂。

五、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无健康许可证者不准上岗。从业人员出现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障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必须立即离开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工作服、工作帽要保持清洁。

六、食堂应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更衣间、操作间、储藏室、清洗池和餐厅,并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消毒消除有碍健康的食品安全的隐患。

食堂操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有效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食堂储藏间要做到防潮、防蛀、防霉,物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餐厅内做到餐桌、餐椅摆放整齐,每天定时清洗打扫,确保通风透光,空气新鲜无异味。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七、食堂要严把食品采购关,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要证明,主副食品要有质量安全标志,严禁采购过期、变质食品。

食堂必须采购新鲜洁净的原材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堂要按周制定食谱、菜谱,力求做到营养搭配合理,饭菜品种齐全,确保饭菜质优味美。同时积极听取伙食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满足全院干警的就餐需要。

食堂要严格消耗登记制度,采购食品要验收登记,定期公布消耗报表。

八、食堂后厨工作人员以及餐厅内服务人员由物业公司负责安排。办公室对其人员进行监管。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出现违规等问题的工作人员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

九、新员工有3天考核期,考核期内,如离开则没有工资,考核期后,如符合标准,则聘为食堂员工。

员工离职,需提前一周通知。离职前须如数交回工作服及其它属于食堂的物品。擅自离职3天以上按除名处理。

男不留胡须,不剃光头,不烫发,不留大鬓角,不戴首饰。女不画浓妆,不梳披肩发,不留怪异发型,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许戴首饰(项链不许露出制服外)。

必须穿食堂发放制服,保持制服整齐、干净、无异味。

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气、水、电、门是否关闭。

食堂人员必须使用敬语服务,接电话前使用文明用语找人近前通知,严禁喊叫。

食堂人员上下班不准戴兜子(女士允许戴小包),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办公室检查后方可离开。私带公家财物,予以开除。

上岗时严禁饮酒,违纪一次罚款10元,特殊情况需主管批准。

岗位上打架者罚款50元,严重者劝退或除名。

餐后各部门卫生清理要及时,餐具做到及时清理消毒。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对业主品头论足,工作期间,不准聚堆。

员工病假、事假,参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并报办公室同意。

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得将与工作无关财物、违禁物品等带入工作场所,更不得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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